为规范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培训教育工作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宿餐饮服务项目是指在继教院开展的培训教育工作中,委托培训单位自行挑选、采购和支付的酒店住宿、餐饮和会议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宿餐饮项目服务商“公选入围”是指继教院对申请承接培训教育住宿和餐饮项目服务的酒店进行“公开”、“定期”、“集中”和“规范”的选拔,通过选拔的酒店成为继教院培训教育工作住宿餐饮项目的服务商,进入继教院提供给委托培训单位参考和挑选的住宿餐饮项目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继教院成立住宿餐饮项目“公选入围”工作组(后简称“工作组”),由继教院长任组长,继教院分管培训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继教院培训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作为组员。
“公选入围”工作由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继教院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 酒店参加“公选入围”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范围应具备餐饮、酒店管理服务等经营项目。酒店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检查意见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酒店应具备星级以上和四星级以下的装修标准(不要求挂星),具备50人以上-500人规模的会议、客户就餐等接待能力的定点场所和承接培训活动的服务经验;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
(五)酒店营业地点原则上应在学校周围车程15分钟范围以内,所提供的协议价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且该价格不高于提供给本校其他单位的价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选入围”工作主要对“性价比和时间成本”等要素进行综合审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酒店自由申报参加继教院的社会培训工作。
同一法人代表下属的酒店,可以集团名义或某一子品牌名义进行集体申请,也可以分别以独立门店申请入围,并据实提交申报材料。集体申请的,相关资质证明可由其中一家直营门店提供,其他符合入围条件的门店在提供服务前须提前与继教院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公选入围”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继教院院长办公会在每年初核定当年的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公选入围”工作标准;
(二)继教院培训中心撰写公布“公选入围”工作公告,组织学校周边酒店参与;
(三)继教院培训中心收集酒店入围申请资料,汇总申请酒店名单,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核实资质,形成考察情况报告提交工作组;
(四)工作组研究并公布培训酒店入围库,监督院内各培训项目依规采购培训酒店。
第七条 酒店参加“公选入围”工作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三)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四)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公安消防机关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消防安检合格证》或检查意见书;
(六)平面图;
(七)提供相应规模的会议室、客户、就餐区平面图及照片;
(八)提供会议定点场所配套停车场、会议室、独立wifi等基本条件证明材料;
(九)餐饮服务人员具备有效的证明复印件;
(十)经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报价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统一加盖公章供继教院留存。
第八条 酒店在获得“公选入围”资格后,如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工作组有权进行核查,要求入围酒店及时纠正,或根据有关规定,取消酒店定点入围资格。
第九条 继教院所有培训项目需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对执行本办法不到位或不按本办法要求给继教院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经办人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继教院所有培训项目的酒店采购,包括客房、餐饮和会议等服务项目。本办法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